協會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我國PM2.5與空氣污染的監測與治理產業之整體發展,協助國內廠商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並提昇本國PM2.5與空氣污染的監測與控制技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為目的之非營利社會團體,以促進環境保護及人體健康為宗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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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 PM2.5 監測與控制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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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我國 PM2.5 與空氣污染的監測與治理產業之整體發展,協助國內廠商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並提昇本國
PM2.5與空氣污染的監測與控制技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為目的之非營利社會團體,以促進環境保護及人體健康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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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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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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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促進產官學研合作以協助產業發展 PM2.5 與空氣污染的新穎監測技術。
- 促進產官學研合作以協助產業發展 PM2.5 與空氣污染的先進控制技術。
- 促進產官學研合作以協助拓展 PM2.5 與空氣污染的監測與治理市場,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
- 促進產官學研合作以舉辦 PM2.5 與空氣污染的相關監測與控制 技術議題之研討會、演講會、及辦理國內外的展示會及參訪活 動。
- 訓練並培養 PM2.5 與空氣污染的監測與控制技術人才。
- 從事國內外相關產業資訊收集及提供技術交流等服務。
- 協助政府修訂 PM2.5 與空氣污染的環保法規及監測及控制技術規範,以提昇產業技術。
- 其他有關 PM2.5 與空氣污染的監測與控制產業發展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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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 主要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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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三)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前項會員名冊 應報主管機關審查。
- 團體會員:凡政府立案中外公私營機構,實際從事空氣污染與 PM2.5 監測與控制設備製造、組裝、測試、管理、使用或推廣等相關事業,且贊同本會宗旨者,由已入會兩名以上個人或團體會員推薦,經本
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之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二人(為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力。
-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實際從事空氣污染與 PM2.5 監測與控制相關設備研究、設計或開發且贊同本會宗旨者,由已入會兩名以上個人或團體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
會費,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機關或團體對本會提供經費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空氣污染與 PM2.5 監測與控制技術具有特殊貢獻,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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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具有相等權益。贊助會員和榮譽會員得針對會務提出建言,但無表 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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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會員有義務繳交會費並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擔任本會所推派(或指定) 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並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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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法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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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 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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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經刑事判決確定或被通緝者。
- 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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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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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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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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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本會理事長,並於常務理事中選出兩位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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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之職掌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監督基金之保管及經費之使用。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 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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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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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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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榮譽理事及榮譽顧問若干人,其聘期同理事與監事之任期。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前一任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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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及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經會員 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以上者,視為自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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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任期兩年,承理事長之命,負責秘書處事務之處理;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秘書長若為現任理事或監事,須先辭去其職務始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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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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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會各部門新舊任人員及會務之交接應於選舉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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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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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較 多數之同意行使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使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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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使之。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監事會議時,秘書長及各委員會相關人員,均應列席並提出工作報告。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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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 常年會費:
-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學生身份者、退休者減半收費。
- 永久會費:
- 團體會員新台幣拾萬元整。
-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整,退休者減半收費。
- 事業費
- 贊助費及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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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第2目所指學生身份,需於每年繳交常年會費時提供有效學籍證明,無法提供者以原價收費。
第一項第二款常年會費,凡於當年度6月30日前入會者,依常年會費全額收取;7月1日後入會者,依常年會費半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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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會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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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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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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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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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機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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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之有關細則,視需要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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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請內政部核准備案,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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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6月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7年7月9日台內團字第 1070045117 號函准予立案,經本會110年8月27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10年9月13日台內團字第1100557357號函予以備查。